題目:數字經濟時代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發展與創新
摘要:現階段隨著人類社會數字化程度的日益加深,計算機、信息、數字等先進技術在社會各行各業得到廣泛應用,激發社會發展的無限活力,社會生產模式及人民生活方式發生了變化,同時對勞動市場及勞動者的權益造成負面影響,養老保險的功能及作用逐漸減弱,數字經濟時代背景下,積極處理社會保障所受影響,充分發揮養老保險應有作用是當前有關部門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針對基于數字經濟養老保險所面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合理、有效的改革策略,為我國社會保障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關鍵詞:數字經濟;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發展現狀;創新
在我國多年來實行的養老保險制度中,多數公民普遍認為,此制度對于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公平性有著嚴重威脅,取締傳統養老保險制度已成為大多數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普遍共識。在此輿論背景與社會前提下,我國各地事業企業單位都應將傳統取締養老保險制度作為養老保險體系改革的下一步主要任務。在此問題上,我國有些深圳地區的革新步伐邁得更快、更大,為本地養老保險體系的公平性提供了相應保障。傳統養老金制度折射出的不只是平衡性失調問題,更反映出了“體制內外,天差地別”的不公平本質。隨著事業企業單位制度的進一步改革,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制度的革新也進入了重要環節,面臨著更加嚴峻的考驗,尤其機關單位和普通企業在養老保障上的待遇天差地別,本就違背了新時代我國社會公平的原則。因此,取締養老制度雙軌問題刻不容緩。
1、數字經濟背景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發展現狀
1.1缺乏多樣化的統籌方式
目前,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機制雖然得到改進,并以試點方式得到運行,雖然取得了一定發展和突破,但是,資金區域化統籌依舊沒有徹底解決,不能進行市級統籌的現象在有依舊在有些地區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中存在,大大增加統籌資金的收支壓力。以金融產品角度分析,無論何種形式的養老保險,均需要以大數法則為基本原則,以支定收進行保險產品的積累。有些地區各級統支統收得不到切實實施,大大增加事業單位支付壓力。
1.2區域差距較大
不同區域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管理啟動方式、政策布局以及推進速度等存在一定差異,當前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地域差別更加明顯。經調查研究可知,有些地區事業單位參保方式統一,有些地區只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才能參保,沒有對其他單位提出要求;有些地區針對事業單位的參保對象提出每月按照固定比例進行保險金額繳納,有些地區則提出年度繳納的規定,參保人員需要每年在固定的時間內繳納保險金;繳費程序中,不同省份、不同地市養老保險繳納比例及基數也有所不同。
1.3缺乏全國性信息平臺
經過多年發展,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系統改革幾乎達到了全員覆蓋,但是,不同于基本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參保者不能明確認識和了解參保情況、繳費情況、金額以及收益等具體情況。在改革養老保險的政策宣傳方面,大部分事業單位做的不夠,沒有針對個人利益進行引導,導致大部分參保人員對養老保險實質性缺乏清楚認識。
1.4養老保險與相關制度存在脫節
我國對待養老方面的問題始終貫徹堅持的是雙軌制的保險制度,然而,這種保險制度會使得職工內心出現攀比或心理不平衡的現象。尤其是在事業或企業單位之間,此種現象更為明顯,其主要原因是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定與社會進步有所脫節。事業企業單位在制定養老相關保險制度時常存在有不公平、不科學、不合理的問題,這就使得職工往往無法客觀、平等地得到與使用相應的資源配置,無法公平的享受養老保險制度所帶來的優惠政策與補貼。
1.5抗風險的水平相對較弱
在我國的社會保障系統中,養老保險在其中占有無可替代的地位。在此大背景下,我國養老保險問題的制度革新與不斷完善便愈加重要,同時也代表著我國社會對于養老保險水平的不斷提升提出了更加嚴格的時代要求。例如,在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制定過程中,相關養老法律并不統一,同質性較低,法律體系尚不完善,抵抗風險的能力與水平極差。其次,我國事業企業單位職工人數相對較多,因此,繳納養老保險的職工與退休后以保險金為主要經濟來源的人數比例嚴重失調。
2、數字經濟背景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創新策略
2.1完善養老保險建設體系,合并各項管理制度
數字化時代背景下,事業單位存在與發展具有一定的客觀因素及實際意義,強化建設完善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體系是一項系統化工程,針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體系的構建,應當基于促進社會養老保障系統,在社會基本養老系統內融入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逐步實現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系統建設的完善,為全國養老保險管理系統的合軌提供動力,切忌急于求成、一刀切。
2.2優化資金統籌方式,創新運營資金模式
數字化時代背景下,大部分事業單位不具有創造經濟效益的資格,財政撥款是其經濟主要來源。所以,相關部門逐層下撥相關財政作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賬戶資金。計劃經濟階段,該方法管理控制養老金效率較高。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逐步改革及人口老齡化日趨嚴重,該統籌資金的方式難以滿足現階段養老保險實際需求,需要建立完善的養老金的管理機制,確保社會養老金與單位養老金之間的銜接,能夠實現資金優化和風險抵御。
2.3建設信息化管理平臺,構建數字化保險體系
近年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結構體系逐步完善,可通過互聯網查看養老保險的個人信息。但是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尚未建立可供信息查詢的全國性網絡平臺,強化信息查詢平臺功能的完善與強大,為事業單位人員信息查詢提供便利條件,提高其對保險利益及保險待遇的認識。同時對相關政府部門進行轄區內養老金總體賬目及繳費情況的了解和掌握以及各監管部門監督管理保險賬戶非常有利。
2.4延長退休時間,減緩收支壓力
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升,壽命周期不斷延長。隨著勞動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適當延長退休年限勢在必行。在老齡化日益嚴重的今年,退休年限的適當延長是養老金收支壓力適當緩解的有效途徑,一些因現實問題及歷史原因而導致的勞動力階段性匱乏等問題得到有效解決,養老金繳納基數的提高,養老金繳納額度的增加,對有效完善社會保障及養老保險等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結束語
作為基本社會保障,針對養老保險進行完善與改革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特別是事業單位,其所實施的養老保險的管理制度直接對社會穩定性產生影響,完善社保體系需要改革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管理制度,國家的經濟負擔和財政壓力明顯減弱,事業單位員工主體意識得到明確,事業單位各項工作運行的經濟成本降。此外,利于社會和諧發展,協調社會保障與社會發展,政府部門的公平、公正原則體現出來,社會矛盾得到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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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中國相互保險介紹及核電行業相互保險發展研究
摘要
相互保險是近年來國內保險領域的新興形態,隨著在中國還處于起步初期,但在世界范圍內早已是成熟的保險業態。2015年,原中國保監會正式出臺相互保險的管理辦法,對相互保險進行了明確定義及定位,此后相互保險逐漸進入大眾視野。本文介紹了相互保險的歷史、發展等內容,指出相互保險具有保險人、保單持有人、出資人三位一體的特性,同時保障三者的權利,核電行業可充分利用這一特性,建立行業互保組織,積累資金應對巨災。同時分析了中國核電相互保險的可行性及面臨的挑戰。
關鍵詞:相互保險 核電互保 三層賠償體系
相互保險介紹
相互保險的發展歷史與定義
相互保險在我國是一個較為新鮮的詞匯,隨著2015年關于相互保險的監管辦法以及網絡互助平臺的出現而逐漸進入大眾的視野,實際上,相互保險具有悠久的歷史。
公元前 4500 年左右,尼羅河流域的古埃及就出現了樸素的互助形態,那些為冒著危險為法老修建金字塔的工匠們,為了抵御洪澇、暴雨等自然災害帶來的損失,組成一個互助組織,約定有人遇難時,其余人共同分擔損失,用大家共同繳納籌集的費用支付該人死亡后的費用1。公元1 世紀左右,在中東地區的腳夫們,約定通過大家共同繳納費用,賠付成員遭受意外搶劫或猛獸襲擊時的損失。這些行為是自發的為應對共同的災害的集體行為,本質上已經具有相互保險的雛形。只是這種自發行為的范圍還很小,僅限于特定情形。
1901 年,德國制定《保險企業監督法》,日本制定《保險業法》,正式確認對相互保險公司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確。在 20 世紀中葉,相互保險步入了發展的高速時期2。通常被認為是現代相互保險公司形態的起源的則是1956 年成立于英國的公平保險公司,在此期間,大批股份制保險公司轉型為相互保險組織,包括當時世界上三家最大的保險機構:大都會、保平和寶徳信3。
然而,在 20 世紀末,相互保險公司逐漸式微,尤其是90 年代后期,國際上出現了反相互化浪潮,許多相互保險公司紛紛轉制為股份制的公司,例如法國安盛,美國大都會等等。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有許多,相互保險公司因擴展對資本的需求是關鍵因素,但相互保險仍是主流保險業態。
原中國保監會2015年2月頒布《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下稱 《監管辦法》),正式對“相互保險”這一保險形態給與認定:具有同質風險保障需求的單位或個人,通過訂立合同成為會員,并繳納保費形成互助基金,由該基金對合同約定的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相互保險與商業保險公司的區別
法律性質不同
根據中國的公司法,公司的主要形式是股份公司及有限責任公司,不管哪種形態,均是以營利為目的。我國的保險公司,股份制及有限責任制的形態均有,也均是以營利為目的商業性質公司。對于相互保險公司組織而言,根據2015年監管辦法,并未采用“公司”名稱,而是以“組織”定義,其原因在于相互保險的本質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中性法人。相互保險組織存在的目的是在同質風險來臨時最大限度地保障會員的利益,而不是組織的利潤4。這一性質的不同,對后續資本、治理、權益分紅等產生根本性影響。
資本來源不同
對于商業保險公司而言,其注冊資本來源于股東,股東以其提供的股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經濟責任,亦以其股本為基礎享受包括分紅在內的股東權利。而相互保險組織無“股東”一說,資本并非來源于股東,而是會員,會員為相互保險組織提供的資本成為“初始資金”,而非股本,會員既是保單持有人,也是保險人。
治理結構不同
現代企業的治理架構,通常是股東會、董事會、經營層三級架構,這個層級分別從資本、公司治理、公司運營三個維度對公司整體運作進行把控。而相互保險組織而言,則是相互保險組織內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與股份保險公司中的股東大會相似,由全體會員 構成,是組織的權力機構,以保障會員的自治。會員大會取代股東會行使“類股東”權利,其下再是董事會及經營層架構。究其原因仍在于會員是出資主體。與傳統保險公司保險人及投保人區別開來不同的是,會員通過提供初始資金或后續通過投保提供為相互保險組織提供資金,參與互保組織的決策,充分表達自己的訴求。會員通過一人一票的表決權實現自治,凸顯治理的平等性。
總體而言,相互保險組織這個形態的出現,是專注于對組織成員長期風險的管理,致力保障組織成員的核心利益。通過會員代表大會作為公司最高組織架構的設計,保障了保險人、保單持有人、出資人三位一體,不僅可最大程度的降低道德風險及逆選擇風險,還可引導相互保險組織更關注為會員提供風險保障,而非一味追求利潤。相互保險組織當年度的經營利潤往往做為分紅返還給會員或用于抵扣下一年度賠款,充分體現了“共攤風險、共享收益”的互助精神。
同時,相互保險多發起于特定的群體和行業,對本領域風險更加熟悉,同時由于會員既是保單持有人,也是股東,與組織利益具有一體性,一般商業保險公司中經常出現的道德風險大幅降低5。
中國相互保險發展情況
相互保險在國際上是一種成熟的保險制度,只是在我國起步比較晚。中國由于歷史原因,改革開放后才逐漸有了現代保險業,我國由于政策限制,在2015年相互保險監管辦法出臺前,只有黑龍江農墾局改革試點的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農業部主管的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及交通部主管的中國船東互保協會等組織存在,無市場自發形成的相互保險組織。2015年《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頒布后,對互保業態明確監管態度,中國相互保險逐漸開展。2016年,原中國保監會批準籌建眾惠財產相互保險社、匯友建工財產相互保險社和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標志著我國相互保險市場進入規范發展階段。
從批復的企業特點看,監管機構對于互保公司的定位及商業計劃較為看中,按照“補短板、填空白”的原則,要求成立的互保組織所經營的業務對保險市場能夠起到促進、補充的作用,系與與現有商業保險公司相互促進,共同發展,一起“做大蛋糕”,而非分享現有市場的“蛋糕”。
中國核電相互保險組織研究探討
核電互保的可行性
核電巨災特性,為核電行業互保提供基礎
核電是優質、高效的清潔能源,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不斷發展,截止2020年中,我國運行核電機組數達48臺,總裝機容量4988萬千瓦,僅次于美國和法國,位于全球第三;在建核電機組14臺,總裝機容量1553萬千瓦,在建裝機容量繼續保持全球第一。
核電風險具有低頻、高損的典型巨災特征,在一般的商業保險中予以除外,需特別設計核電保險保單予以承保。由于核電財產保險的性質,只能投保一年期財產保險保單,無長期保單。在目前商業利益體主導的保險模式下,核電機組老化后,面臨保險采購困難甚至脫保的風險,這種情況下核運營者必須全部風險自擔,不僅帶來極大的風險管理隱憂,而且其在運營前期支付的高額保費轉化為商業利潤,后期卻面臨保障缺乏的風險,兩者存在巨大矛盾。
互助保險組織由具有同質風險轉移訴求的會員組成,會員既是投保人也是互助組織的所有人,核電行業可充分利用這一特性,建立核電行業互保組織。
現有核責任保障金額低,核運營者具有互保驅動力
中國核損害賠償規定散布在國務院回復的函件以及2017年《核安全法》中。根據1986年《國務院關于處理第三方核責任問題的批復》及2007年國務院《關于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由核運營者對核事故承擔絕對責任,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最高賠償額為3億元人民幣,并要求強制保險。核事故損害的應賠總額超過規定的最高賠償額的,國家提供最高限額為8億元人民幣的財政補償,對超過該限額需要國家增加財政補償金額的由國務院評估后決定。2017年《核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通過投保責任保險、參加互保機制等方式,作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確保能夠及時、有效履行核損害賠償責任。”
目前國函針對核運營者3億人民幣限額遠低于國際公約的參考金額,也遠低于核事故所造成的損害金額6。中國這種”企業+國家”的兩層賠償方式,容易產生國家財政負擔重,公眾補充程度低等問題。參照美國三里島3.7億美元以及日本福島4800億人民幣7的賠償金額,一旦發生巨災事故,核運營者承擔責任背后的實質仍是國家承擔主要責任。
通過設立核電行業互保組織,在核運營者責任及國家責任之間增設行業為主體的資金池,可有效提高核電事故發生后的賠償能力。
國外已有成熟的核電互保先例
在核電互保領域,美國核互保組織NEIL、歐洲核互保組織EMANI的業務對象涵蓋了全球一半以上的核電機組,在數十年的運營中形成了良好實踐。以NEIL為例,其為全美所有在運機組提供保險,在過去四十年中累計收取保費約70億美元,累計賠付約30億美元,累計分紅約60億美元,目前仍維持40億美元的盈余基金8。
核電行業互保組織建立設想
設立核電行業互保組織,積累行業互保基金作為核運營者與國家之間的緩沖層。將“企業+國家”的兩層賠償體系調整為“企業+行業+國家”三層賠償體系。行業主要形態則已行業互保組織為載體,并通過核電企業繳納的超出3億保額的保費形成行業互保基金,積累行業互保基金作為核運營者與國家之間的緩沖層。行業互保基金額度作為參與互保的核運營者共同享有的責任額度。參與核電行業互保的運營者一旦發生核事故并超出3億額度,可由行業互保基金在行業互保基金額度內予以賠付。
中國發展核電行業互保面臨的挑戰
《核損害賠償法》仍在探討階段,缺乏行業啟動契機
我國核損害賠償除由核營運者承擔的3億元責任限額外,其余部分均由國家兜底。該賠償因限額低已引起廣泛關注,國防科工局多次就核損害賠償相關法律進行研討,從趨勢上看,未來核運營者賠償限額提升是必然,但《核損害賠償法》未提上立法議程,到最終立法完成仍有漫長階段,雖然核電行業互保具有可行性,但缺乏促使核工業各界下定決心立即推行的直接動因。
短期財務成本急速上升
設立核電行業互保,會提高短期內責任險保障成本,目前3億金額一年期核責任險保費約100萬元/機組,假如提高至30億額度,則保費將按比例上升至1000萬元/機組,按照48臺在運機組測算,則年責任險保費從4800萬上升至4.8億,對核運營者而言,短期內財務成本壓力巨大。
創新牌照獲批難度大
中國銀保監會,自2016年批準設立三個互保組織后,再無相互保險牌照發出,試點意圖明顯,互保牌照比一般的商業保險牌照更難申請。核電互保商業模式以保費積累及追溯作為收益共享的重要機制,該商業模式超出目前法律及制度的規定,推動難度大。
核電行業互保從長期看有利于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促進核電行業增強長期風險抵御能力,在國外已有成功先例,在國內也不乏業界呼聲,但由于核損害賠償立法進程慢,核電行業互保緊迫性不足,且短期內推高核運營者成本,推動力弱,進展較慢。對于通過互保機制解決核損害賠償金問題,無論是保險業界還是核工業界,均亟需強有力的牽頭部門進行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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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保險公司訴鐘某某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評析
摘要:保險代位求償權作為損失補償原則派生的重要規則之一,其行使在實踐中產生不少爭議。以保險公司訴鐘某某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為例,聚焦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的“損害”一詞,當理解為侵權損害抑或違約損害。其選擇關系到保險代位求償權之適用、第三者的責任承擔問題,進而與防止道德風險等保險法的立法宗旨相關聯。
關鍵詞:保險代位求償權 侵權損害 違約損害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13日,林某為自己的小型客車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種為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全車盜搶保險等。保險公司向林某出具了保險單,保險期限自2010年11月14日0時起至2011年11月13日24時止。2011年2月4日,林某將保險車輛借給朋友鐘某某,鐘某某駕駛保險車輛到本市北郊其岳父家,將保險車輛停在316國道邊某交叉路口一空曠場地(當時有很多車輛停在那里過夜)。次日晨,鐘某某發現保險車輛丟失,遂迅速將車輛丟失一事向公安機關報案,并通知保險公司。2011年5月16日,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條款向林某支付了賠償款95000元。林某向保險公司出具了《機動車權益轉讓書》,將保險車輛的追償權轉讓給保險公司。
2011年6月19日,保險公司向鐘某某發出保險代位請求賠償通知,要求鐘某某賠償因車輛丟失而給保險公司造成的損失人民幣95000元及利息損失。因鐘某某未予接受,保險公司催要不成,起訴至人民法院。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在保險事故發生以后,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履行了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將保險車輛的全部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取得了代位追償權都沒有異議,但對保險公司能否向本案被告行使代位追償權存在不同的觀點。
二、案例分析
(一) 基本分析
1. 保險公司依合同向林某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一。本案中,林某為投保人,保險公司為保險人。林某與保險公司之間簽訂保險合同,雙方均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一致且真實,沒有違反強制性規定與公序良俗,保險合同成立且生效。合同中投保險種包括全車盜搶險,被保險人林某投保的車輛于2011年2月丟失,仍在保險期限內(2010年11月14日0時起至2011年11月13日24時止),保險公司應根據合同約定向林某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支付賠償款95000元,對此,原告被告均無異議。
2. 保險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
美國著名保險學者休伯納先生曾指出“許多保險學者通常并不認為保險中的一些基本概念都可以被視為原則,但大多數人會同意,補償這個概念在財產保險中是如此重要,所以它應被視為一個真正的原則。”二 損失補償原則作為保險合同法中諸多制度的一個基石,派生出代位求償權、復保險之排除、超額保險之禁止、不足額保險之分攤等規則。三基于此項法理基礎,被保險人不能從保險中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利益。因此,若是由于第三方責任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被保險人須從對保險公司的請求權以及對第三者的請求權中,擇一行使。若選擇由保險公司向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根據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同時,基于不能讓第三者脫責的考量,故在此種情況下賦予保險公司以代位求償權。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其構成要件如下:其一,發生保險損失。投保車輛被盜,公安機關偵查未果,并沒有尋回車輛,林某的小型客車丟失,發生了合同約定的保險損失。其二,被保險人有對第三者之賠償請求權。對于該要件的理解關系到后文的“爭議焦點”,此處第三者存在兩種情形,一為偷車者,二為鐘某某。考慮到被告對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的存在沒有異議四,故此處的第三者暫且理解為偷車者,偷車者侵犯了林某的財產權益,林某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其三,保險人依約履行了賠償義務,本案中保險公司已賠償被保險人林某95000元,履行了賠償義務。本案均符合上述構成要件,被保險人將保險車輛的全部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對此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
(二)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是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對象,即保險公司能否向被告鐘某某行使代位求償權。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觀點一:《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向第三者代位求償的條件之一就是“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五本案被告鐘某某對保險車輛的保管達到了等同于自有財產的注意程度,主觀上沒有損害保險車輛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損害保險車輛的行為,保險公司不能向其行使代位求償權。
觀點二:鐘某某借用他人車輛,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該車輛在借用期間丟失,如公安機關偵察未果,因該車輛丟失而造成的損失,鐘某某應予賠償。保險車輛丟失后,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進行了賠償,并通過簽訂權益轉讓書取得了保險車輛的代位求償權,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的損失就是車主的損失,鐘某某應向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筆者對于觀點一的理解是,其認為法條中的“損害”為侵權行為。鐘某某的行為不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故沒有損害保險標的。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只能對具有侵犯他人財產權利行為的偷車者行使。而觀點二理解的“損害”為違約行為。故爭議焦點可以轉化為對損害一詞的理解,即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是基于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還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七條對兩種理解均予以認可,但由于本案發生時間較早,產生爭議時并無相關法律依據,故筆者暫不借助此條文進行論述。結合案件情況,觀點一、二均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筆者會更傾向于觀點二,分析如下:
合法性
從文義解釋來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表述是“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并未限定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侵權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將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的基礎限于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沒有法律依據。從目的解釋看,規定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旨在避免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分別從保險人及第三者處獲得賠償,取得超出實際損失的不當利益。將“損害”理解為僅指“侵權損害”不符合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設立的目的。故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應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前提。這里的賠償請求權既可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實施的侵權行為而產生,亦可基于第三者的違約行為而產生,不應僅限于侵權賠償請求權。六
合理性
林某借車給鐘某某,二人之間實際上形成使用借貸法律關系,“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于無償使用后返還其物之契約。”七林某與鐘某某均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一致且真實,沒有違反強制性規定與公序良俗,且使用借貸為要物合同,本案中已有車輛之交付,合同成立并生效。再者,使用借貸為無償法律行為。“關于法律行為之解釋,關于責任之輕重,關于瑕疵擔保責任,均依行為之屬于有償或無償而有不同規定。”八無償法律行為中借用人應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不應因保險行為之存在而使其脫責。鐘某某負有無償使用后返還財產的義務,該車輛在借用期間丟失,可視為違約,林某擁有對鐘某某的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該請求權符合上文所述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第二個構成要件:被保險人有對第三者之賠償請求權。此處所述為第三者含義的第二種情形,即為被告鐘某某。保險車輛丟失后,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進行了賠償,符合三個構成要件。根據損失補償原則,被保險人不能從保險中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利益且出于不能讓第三者脫責的考量,符合全部的構成要件后,保險公司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我國保險立法體例為當然主義,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屬于保險人的法定權利,并非基于保險合同而產生的約定權利。保險公司按照約定賠付了被保險人的損失以后,可直接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本案中的權益轉讓書雖不是法律強制性的要求,但體現了被保險人的意思表示。保險公司可以直接行使林某對損失的一切權利和救濟,即按照觀點二的理解,保險公司可以要求被告鐘某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針對本案,觀點一存在的不合理之處
筆者認為觀點一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處。其一,對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的論證存在瑕疵。觀點一僅從主客觀兩個層面來論證鐘某某行為不構成侵權,論證過于簡單,有參照刑法中犯罪構成的可能性,民法上侵權行為的認定應有別于刑法,因為二者的規范目的不同。“對于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一直存在‘三要件’說與‘四要件’說的爭議。多數觀點主張,基于過錯責任原則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應為四個:加害行為的違法性、損害、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過錯。”九
筆者亦采用四要件,對鐘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分析如下:第一,本案中林某車輛丟失,有財產上的不利益,符合損害要件。第二,所謂因果關系,通常系采相當因果關系說。“王伯琦謂:‘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系。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系。’”十本案中,若鐘某某未將車輛停放在316國道邊某交叉路口一空曠場地,車輛不會被盜,從“當時有很多車輛停在那里過夜”中可以看出,有該停車行為,通常也不會發生被盜行為,故無因果關系。第三,違法性。違法性狹義而言,系指違反禁止或命令(規范違反),廣義而言,指“以悖于善良風俗”之方式致他人損害的行為。十一本案鐘某某的停車行為,不論從廣義抑或狹義角度理解,均不符合違法性要件。第四,過錯。筆者認為,觀點一對于過錯的分析存在瑕疵。主觀上鐘某某的確不存在損害保險車輛的故意,但是對于過失的認定,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抽象的輕過失)為準
十二,而非是否“達到等同于自由財產的注意程度”。由于第二個要件(因果關系)已然不成立,故可直接判斷,鐘某某行為不構成侵權。
其二,從立法目的看,《保險法》的本質在于防止道德風險。若本案選擇適用觀點一,即將“損害”限于侵權損害,鐘某某行為不構成侵權,故保險公司無法對鐘某某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則可能導致日后被保險人與第三者惡意串通,共同騙保。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公司支付保險金后向第三者代位求償,第三者則可以“違約但無侵權”為由拒絕。法律適用須考慮其法律后果,在保險公司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基礎,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情形下,依舊選擇將損害的理解限定為侵權損害,從而使保險公司無法代位求償,容易誘發道德風險,違反立法宗旨。
三、結語
以上是筆者對于該案所作的一個有限的思考與分析,主要聚焦于《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的“損害”一詞的理解,這也是該案的主要爭議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七條規定,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60條的規定,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第三者侵權或者違約等享有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自2018年9月1日起,侵權損害與違約損害的理解均具有司法解釋的支持,針對個案可選擇適用,對于本案,筆者傾向于理解為違約損害,以便更好地落實損失補償原則這一核心范疇,防止道德風險,維護保險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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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澤鑒.侵權行為[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題目: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研究綜述
摘要: 比較了世界上典型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跟蹤國內外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研究的最新進展和實踐,對我國長期護理保險實踐情況進行了研究,分析了我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研究中的主要困難和不足。
關鍵詞:長期護理醫療保險;保險模式;參保的對象;資金管理;受益人
1長護險國外發展情況
目前世界上長期護理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四種模式,分別采用的是以美國為其代表的市場主導模式、以德國為其代表的城鄉保險雙軌化運行模式、日本為其代表的全民性社會保險模式和以新加坡為其代表的公私合營模式[1]。
1.1美國模式:市場主導
美國模式是補缺型模式,聯邦政府對低收入的家庭,提供醫療救助保障;對對中高階層,提供市場主導的商業長期護理保險。典型的繳費模式包括個人繳費模式和企業雇主繳費模式。越來越多的雇主會提供長護險福利,因為美國健康保險流通和責任法案規定,雇主這種做法會享受到聯邦稅務優惠。
1.2日本模式:政府主導
日本模式是一種混合式的籌資體系。日本政府以中央政府為主導,50%的財政資金來自于稅收,其中包括中央政府負擔25%、都道負擔12.5%,市町特別行政區負擔12.5%。其余50%則由被保險人自行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障費,1號受益人承擔17%,2號受益人承擔33%[2]。
1.3各國模式比較分析
從各國模式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商業保險在不同的國家,其地位也有所差異,美國與新加坡以商業保險制度為主,德國、日本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為主,德國、新加坡強制參保,而日本與美國則是自愿參保,各國模式仍然依賴于各自現有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如美國的公共保障主要為”補丁式”,主要為低收入人群,老、弱、殘、退伍軍人等弱勢群體提供服務;德國為高收入人群提供更多保險選擇,但是公共保險基金與私人保險基金仍然分別由政府和保險公司獨立管理。
2.國內長護險發展進程
2.1我國長期護理保險模式研究
根據國內外的研究和實踐,盡管觀點不全相同,但目前可以達成了一些基本共識,主要幾點包括:
1.中國失能老年人的增多是當前中國在進行人口老齡化的過程中發展的一個必然趨勢。
2.現在家庭的長期照顧越來越困難和無法維系,而且社會化的老人長期照顧也具備了很大的市場發展空間。
2.2我國關于長期照顧保險在試點領域的比較探討研究
我國已有15個試點地區制定了長護險政策,并開展了制度的實施試點落實。盡管有相關專家學者已經對我國社會保險的發展提出了多模式分階段和多方向發展的建議,但目前我國長護險制度試點仍然是以社會保險的模式進行建立并推開。
2.2.1參保對象、籌資渠道和籌資標準
參保者主要按照參保工作崗位類別分為職保兩類,其中,承德市、齊齊哈爾市、寧波市、安慶市、上饒市、廣州市、重慶市和四川成都市這8個試點地區均可選擇從鄉鄉城鎮職工基本職業醫療保險/鄉鎮職工基本職業醫療保險/鄉鎮職工居民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以下具體活動簡稱”職保”)初始參保者統一開始,其余7個參保試點城市地區的老年基本醫療保險初始參保者則由職工醫保主辦單位和鄉鄉城鎮居民基本職業醫療保險/鄉鎮城鄉居民基本職業醫療保險/鄉鎮城鄉居民職工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以下具體活動簡稱”居保”)的初始參保者。其中,上海市針對非非居留老年失業參保者首次進行了失業年級年齡限制,規定60歲及以上的非居留老年失業參保者也同樣可以直接申請加入老年失業長護險[3]。
2.2.2長護險的受益人
長護險中的受益人一般是指具備相當資格繼續接受長期照料保障服務的參加人。長護保障險受益人在各試點區域通過對護理所需求的等級考核評估來確定,有9個地區分別采用 barthel 量表等與相關的專業性量表來進行護理失能認證鑒定,5個地區分別采用自動化的定制性量表來進行認證鑒定。
2.2.3籌資管理
各試點地區的長護保險基金管理,一般都是由當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統一負責。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負責。長期護理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商品特別是專款特殊使用。部分覆蓋了職工健康保障和居民健康保障的地方和國家政策,將長護險基金劃分為單位職工經費和單位居民經費兩個組成部分,統一進行管理、分賬核算、統一支付[4]。
3運行現狀分析
各醫保試點合作地區之間可以通過各自建立一個財政醫保專戶等多種方式,將財政長護險的參保資金和財政醫保專戶籌集資金相互直接分開,實現了由財政長護險參保單位資金獨立于財政醫保集中專戶籌資的醫保新模式。采用以基本醫保基金規劃撥款劃轉資金為主、財政補助規劃資金劃撥劃轉為輔、個體和其他社會公益組織共同出資參與,單一資金途徑直接籌資和其他多渠道資金募集方式并存。
4結束語
中國的長期個人護理健康保險制度體系建設需要在充分總結借鑒德國、韓國、日本和歐洲美國等發達國家護理先進經驗的理論基礎上,充分發揮其法律市場引導功能,立法規范先行,盡早逐步形成一個全面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的長期個人護理健康保險制度保障體系。完善在前期實踐過程中暴露出的不足,兼顧家庭、企業和社會的利益訴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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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寶. 中國長期護理保險籌資水平的初步估計[J]. 財經問題研究, 2016(10): 66 – 70.
題目:淺析汽車保險的理賠流程
摘要:汽車保險的前提是預防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對出現的事件進行一定范圍內的經濟補償,緩解人們的經濟壓力,提高生活質量。文章就汽車保險理賠流程作一個講解。
關鍵詞:含義,概念,理賠,流程
汽車社會保險,即機動車輛進行保險,簡稱車險。汽車保險是隨著汽車的出現和普及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種相對年輕的保險,同時又不同于現代汽車保險,在汽車保險誕生之初,第三人責任保險是主要的保險形式,并逐漸擴展到碰撞損失風險。當今世界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保險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中國道路運輸業的發展、汽車的普及,機動車輛保險企業已經可以成為我國一些社會保險公司的重要業務之一。
一、汽車保險的含義
在了解汽車保險之前,我們先介紹一下汽車保險的含義。《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合同約定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患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和期限,由被保險人負責支付保險金的商業保險行為。機動車保險是最重要的險種,機動車保險是綜合保險,屬于財產保險范疇,是運輸保險的一種。承擔各類商業、商業、民用機動車因自然災害和事故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相關利益損失和采取的措施,以及被保險人給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傷害,依法承擔財產損失的民事責任。
二、汽車保險的概念
車輛保險,即機動車輛保險,簡稱車險,也稱作汽車保險。它是指對機動車輛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負賠償責任的一種商業保險。汽車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在財產保險領域中,汽車保險屬于一個相對年輕的險種,這是由于汽車保險是伴隨著汽車的出現和普及而產生和發展的。同時,與現代機動車輛保險不同的是,在汽車保險的初期是以汽車的第三者責任險為主險的,并逐步擴展到車身的碰撞損失等風險。
三、汽車事故理賠
汽車事故索賠是保險汽車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發生損失后,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解決保險賠償問題的過程。理賠管理工作是保險發展政策和作用的重要方面體現,是保險人執行保險公司合同,履行保險義務、承擔保險產品責任的具體問題體現,保險的優越性及保險企業給予被保人的經濟償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通過理賠工作方式實現的。
首先,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是通過交通事故的處理實現的,即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通過簽訂保險合同,在穩定的情況下支付一定的保險費用,在事故中造成的車輛傷亡損失將列為賠償損失的權利。
其次、通過中國汽車保險公司理賠、使人民生活安定、讓會再生產得到有效保障,交通安全事故往往供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損失汽車理賠能使被保人心靈上得到慰藉弄得到提高相應的補償以重建家園.穩定的生活對社會的穩定發展起著積極的作用。
然后,通過中國汽車社會保險公司理賠,汽車保險承擔的質量可以得到一個檢驗,汽車保險承擔手續是否齊全,以及保險費是否進行合理,平時不容易察覺,當發生賠償事件時上訴問題就容易暴漏,只有我們通過研究汽車保險理賠才能更加有利于承保工作的改進方法以及其他合法、和業務的提高。
最后,充分體現了汽車保險的經濟效益。
在商業銀行交易發展過程中進行買賣雙方企業往往會由于彼比間的權利義務教育問題而引起爭議事議發生態因一方違反合同管理規定可以直接或間接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受損方向違約方在合同法律規定的期限肉提出賠償制度要求,以彌補其所受損失就是索賠。違約方接受受害方要求的賠償數額或種類,承擔修理、加工、裝修費用,或同意交換貨物的,應予賠償;如有充分理由清楚解釋,不接受賠償要求的是拒絕賠償。賠償業務交易中的糾紛和索賠經常發生,直接關系到交易當事人的經濟權益,因此,各方都十分重視索賠和賠償的處理,合同中有關的處理條款明確保護了各方的利益。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違反合同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直至合同終止,并且只有在履行合同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合同履行或者合同如期履行的情況下,才按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規定免除賠償責任。
四、車險理賠流程
1.報案
(1)出險后,客戶向保險公司理賠部門報案;
(2)內勤接報案后,要求客戶將出險情況立即填寫《業務出險登記表》(電話、傳真等報案由內勤代填);
(3)內勤根據客戶提供的保險憑證或保險單號立即查閱保單副本并抄單以及復印保單、保單副本和附表。
查閱保費收費情況并由財務人員在保費收據(業務及統計聯)復印件上確認簽章(特約付款須附上協議書或約定);
(4)確認保險標的在保險有效期限內或出險前特約交費,要求客戶填寫《出險立案查詢表》,予以立案(如電話、傳真等報案,由檢驗人員負責要求客戶填寫),并按報案順序編寫立案號;
(5)發放索賠單證。經立案后向被保險人發放有關索賠單證,并告知索賠手續和方法(電話、傳真等報案,由檢驗人員負責);
(6)通知檢驗人員,報告損失情況及出險地點。
2.查勘定損
(1)檢驗人員在接保險公司內勤通知后1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查勘和檢驗工作(受損標的在外地的檢驗,可委托當地保險公司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2)要求客戶提供有關單證;
(3)指導客戶填列有關索賠單證。
3.簽收審核索賠單證
(1)營業部、各保險支公司內勤人員審核客戶交來的賠案索賠單證,對手續不完備的向客戶說明需補交的單證后退回客戶,對單證齊全的賠案應在”出險報告(索賠)書”(一式二聯)上簽收后,將黃色聯交還被保險人;
(2)將索賠單證及備存的資料整理后,交產險部核賠科。
4.理算復核
(1)核賠科經辦人接到內勤交來的資料后審核,單證手續齊全的在交接本上簽收;(2)所有賠案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理算完畢,交核賠科負責人復核。
5.審批
(1)產險部權限內的賠案交主管理賠的經理審批;
(2)超產險部權限的逐級上報。
6.賠付結案
(1)核賠科經辦人將已完成審批手續的賠案編號,將賠款收據和計算書交財務劃款;
(2)財務對賠付確認后,除賠款收據和計算書紅色聯外,其余取回。
五、結論
通過學習了汽車保險理賠的相關知識,了解汽車保險的含義和特點等,掌握汽車保險理賠的理賠流程及其具體工作內容。充分認識到了汽車保險在車輛進行風險管理中的重要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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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商業醫療保險的價值空間
摘要:商業醫療保險在經濟發達國家是最普及的險種,公立性質醫療保險也就是現在俗稱的基本醫療保險,主要起到制度兜底保障的作用,運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基本條件是務必符合國家出臺的診療藥品目錄和診療器材目錄,而隨著現代社會重疾病發生率不斷攀升,一般診療藥品目錄內的藥品和器材不能完全滿足個人的就醫需求,這時商業醫療保險就應運而生了,主要目的就是當需要個人支付高額藥費時,保險公司可按照一定比例支付醫療費用。當然。商業醫療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經辦,以營利為目的,企業員工自愿參加。
關鍵詞:商業;醫療保險;研究
一、商業醫療保險的特征
商業醫療保險強調的是自愿、有償,經營者在實現社會效益的同時追求自身的經濟效益。
二、商業醫療保險的種類
2.1普通醫療保險
該險種是醫療保險中保險責任最廣泛的一種,負責被保險人因疾病和意外傷害支出的門診醫療費和住院醫療費。普通醫療保險一般采用團體方式承保,或者作為個人長期壽險的附加責任承保,一般采用補償方式給付醫療保險金,并規定每次最高限額。
2.2手術醫療保險
該險種屬于單項醫療保險,只負責被保險人因施行手術而支出的醫療費,不論是門診手術治療還是住院手術治療。手術醫療保險可以單獨承保,也可以作為意外保險或人壽保險的附加險承保。采用補償方式給付的手術醫療保險,只規定作為累計最高給付限額的保險金額,定額給付的手術醫療保險,保險公司只按被保險人施行手術的種類定額給付醫療保險費。
2.3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該險種負責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的醫療費,作為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責任。保險金額可以與基本險相同,也可以另外約定。一般采用補償方式給付醫療保險金,不但要規定保險金額即給付限額,還要規定治療期限。
2.4住院醫療保險
該險種負責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需要住院治療時支出的醫療費,不負責被保險人的門診醫療費,既可以采用補償給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額給付方式。
2.5特種疾病保險
該險種以被保險人患特定疾病為保險根據。當被保險人被確診為患某種特定疾病時,保險人按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以滿足被保險人的經濟需要。特種疾病保險的保單既可以承保某一種特定疾病,也可以承保若干種特定疾病。可以單獨投保,也可以作為附加險投保,一般采用定額給付方式,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一次性給付保險金,保險責任即終止。
2.6特種疾病保險
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給病人帶來的是災難性的費用支付,一般居民家庭難以承受。例如癌癥、心臟疾病等。所以,人們通常要求這種保單的保險金額比較大,以足夠支付其產生的各種費用。為保戶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可以是單項,如惡性腫瘤,甚至是惡性腫瘤中某幾種癌癥;亦可以是多項,把約定的幾種重大疾病一一列舉,如惡性腫瘤,心肌梗塞、尿毒癥、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癱瘓、腦中風及冠狀動脈搭橋手術等等。
三、商業醫療保險的注意事項
我們在購買商業醫療保險時應留意以下幾個重要條款:
3.1免賠條款
醫療風險主要是門診醫療風險和住院醫療風險,其中最主要的是住院醫療風險,因此消費者一般會優先投保住院醫療保險。但是,住院醫療保險屬于補償性保險,而補償性保險是根據實際支出進行補償,且補償額度不能超過實際支出。我們通常提到的百萬醫療保險就是這樣一個例子。為此,保險公司一般會對住院醫療保險規定一個免賠額,即如果醫療費用低于免賠額,則被保險人不能獲得賠償;如果醫療費超出免賠額,保險公司將按一定比例進行賠付。
3.2如實陳述
被保險人在簽訂商業醫療保險合同時一定要將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及既往病史如實向保險公司陳述,以便保險公司作出是否接受投保或以什么條件接受投保的決定。如果投保人故意隱瞞疾病事實,不履行忠實告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將不承擔賠付責任,也不退還保費。
3.3投保猶豫期
購買商業醫療保險后,消費者如果后悔,保險公司可以無條件退保,但后悔有時間期限,一般為10天,這就是投保猶豫期。投保人在猶豫期內退保,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外,要退還投保人繳納的所有保費。因此,消費者可以利用投保猶豫期,仔細研讀保單,做出投保或不投保的決定。
四、如何選擇商業醫療保險
面對諸多的保險品種,該如何選購商業醫療保險呢?
4.1 險種要適合自身情況
首先選擇適合自己的險種。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主要有這樣幾種類型的醫療保險: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手術醫療保險、女性醫療保險、各種津貼保險和重大疾病醫療保險等。重大疾病保險保障的疾病一般有10種,涵蓋了癌癥、癱瘓、腦中風、尿毒癥等一些常見的重大疾病。津貼保險又分為一般住院醫療津貼、癌癥住院醫療津貼和住院手術醫療津貼三種。住院醫療保險是指住院時以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按百分比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的險種。女性醫療保險是針對女性的生理特點而設計的婦科疾病醫療保險。綜合醫療保險多涵蓋了按日定額支付住院津貼和一些特殊疾病或手術等類補償。
4.2合理搭配進行險種組合
預先完成保險計劃是很重要的。一般說來,一種保險產品的功能總有一些側重點,不可能包含所有的保障特點。所以在買保險時,要請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為你做一份能全面滿足保障需求的保險計劃,達到交費較低而保障全面、收益較高的目的。
五、現行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下商業保險的價值空間
以上分析表明,社會醫療保險只提供最基本程度的醫療保障,如果要獲得更高的保障水平,個人應在此基礎上選擇和購買合適的商業健康險產品。
5.1 門診醫療保險
根據上面的分析,以下幾個部分的門診費用可以通過商業保險實現補充。首先,在職參保人員一年內門急診花費一定數額以內的部分。其次,參保人員一年內門急診費累計超過一定數額的部分,通過社會醫療保險可以報銷的上限是2萬元,超過的部分需要自己承擔,也需要借助商業保險才能轉嫁。例如,某參保人員一年門診費用超過41800元,社會醫療保險可以報銷的部分大約是是20000元左右,個人除要自負21800元外,超過41800的部分也要完全由個人承擔。這樣,如果想要獲得更高水平的的保障,只能求助于商業門診醫療保險。
5.2 住院醫療保險
和門診醫療一樣,社會醫療保險對住院醫療費用的保障也是按比例安排的。在職參保人員在這個領域也要承擔相應的自負比例,同樣可以通過商業保險減輕負擔。例如,某在職參保人員因病在三甲醫療住院共花費50000元,按照相應的報銷比例計算可得社會醫療保險可以報銷大約40000元左右,其余部分仍需要由個人自身承擔,選擇合適健康險產品就可以減輕該部分個人負擔。
六、結語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基本權益,
體現了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同時也是為了建立統一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者合理流動及防范風險的需要,而作為商業醫療保險是在兜底保障的基礎上,提出了更高層次的要求,也可以這樣說,正是因為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保障價值,才為商業醫療保險的價值利用空間開辟了一條道路,而這條道路勢必會隨著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而煥發出新的生機和無限活力,也會逐漸被廣大人民群眾所認可,最后構筑成強大的社會保障體系。
題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與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如何“五到位”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企業結構調整的加劇,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和延續的需求越來越普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和延續存在諸多問題,影響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仍有因未及時參加續保而失去養老資格的人,養老保險關系仍處于中斷狀態。因此,從個人賬戶角度探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與延續具有重要意義,提出的“五個到位”策略也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關系接續策略
國家規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被保險人基本信息、賬戶盤點、欠費記錄三項內容。個人賬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其能否清晰反映被保險人社會保障關系的變化和退休領取養老金的資格條件。
一、個人帳戶與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存在的問題
根據現有政策和實際情況,可以發現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和延續中存在一些問題:傳輸處理方法落后,操作口徑因地而異,難以連接;基本養老保險跨地區繳費期不能銜接;調動人員可以調動,流動人員調動困難。大多數企業職工在轉崗、異地工作時,會遇到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的困難;提高養老保險超齡費,增加調動人員負擔。超齡收費的目的是通過多渠道增加資金。由于養老保險費用的最終承擔者是受讓方企業單位和職工本人,客觀上阻礙了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轉移。
二、個人帳戶與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造成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的原因很多,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會計制度的特點。從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一賬戶組合”模式的特征可看出,個人賬戶屬于職工個人,而統籌賬戶中的統籌資金為全體被保險人共同所有。因此,當城鎮職工需要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個人賬戶可以隨身攜帶,但統籌基金由于屬于被保險人共同所有,不能帶走。如此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意味著養老基金的縮水。二是統籌規劃水平低,缺乏統一規范的調運方式。養老保險轉移方式和落后的管理方式導致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延續的困難。由于我國目前缺乏統一、規范的養老保險轉移操作,再加上管理方法和信息網絡較差,各地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水平參差不齊,社會保障關系轉移沒有有效的運行方法和跟蹤機制。基金長期賬戶和員工轉移出現在兩個地方。同時,由轉移引起的保險責任轉移和“分開吃飯”的金融制度也是問題持續存在的原因。
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與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問題的實施策略
通過問題和原因分析,可知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工作中,堅持做到五個方面的“到位”,才能有效地實現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與社會保險關系的正常有效接續。
1.個人帳戶基本信息要“準到位”。準確的被保險人基本信息對其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和延續及養老金待遇的核定都具有重要意義。在數據庫中查找和驗證被保險人個人賬戶時,提高了查詢準確性。身份證號碼準確,可用于查詢和確定被保險人的性別、出生日期和年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辦理被保險人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待遇時,根據信息系統中顯示的個人基本信息和通過互聯網傳輸的保險繳費信息,準確確認繳費。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和基本個人信息包括被保險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單位號、單位名稱、工作時間、繳費期限、個人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等。去辦理變更手續。
2.個人帳戶計入要“實到位”。社會保障機構的各項業務都是通過計算機來實現的,在技術手段基本到位的情況下,科學建立業務管理環節,規范操作流程,是實現個人賬戶規范化管理的基礎。準確地建立被保險人的各項保險繳費記錄,并按規定劃轉賬戶資金,設立專人負責個人長期賬戶的管理,根據業務審計記錄和財務收據清單,及時、準確地劃撥個人賬戶,做好當月個人付款記錄,并按規定計算、記錄個人賬戶的本息和繳費期限,并根據員工的變動進行個人賬戶管理,認真做好賬戶轉移和社會保險關系的銜接,當被保險人退保時,轉移出總體規劃范圍或變更時,應及時辦理個人賬戶利息結算及相應的蓋章手續。繳費年度結束時,應及時結轉個人賬戶,包括結算年度的繳費金額、實際繳費月數、本年度的繳費情況,利息、過去一年內存貸本金及利息的累計金額等。
3.個人帳戶項目設置要“全到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任務之一是記錄并保存所有被保險人的社會保險記錄,并確保個人賬戶的支付信息記錄是完整和安全的,主要反映的實際支付月和基地每年賬戶后建立。個人賬戶當前和過去支付年份,單位支付的本息轉移情況等,拖欠和中斷支付的情況只能根據個人賬戶缺少的支付月份和年度時間來推斷,考慮到數據庫中信息量大,難以維護。在實現階段的信息系統業務需求、社會保障機構將建立養老保險個人支付記錄查詢,系統將解決問題的投保單位或個人的欠款,中斷的支付和的開始和結束時間付款等。個人賬戶與付款記錄查詢系統有效結合,能全面、完整地反映每個被保險人的所有付款、拖欠和中斷付款的變化情況。因此,社會保險機構在設置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項目時,不僅要考慮個人賬戶數據和信息的完整性,還要考慮被保險人社會保險關系變化的可核查性,并不斷完善信息系統的業務功能,使信息系統能夠快速響應政策調整和各種業務需求,及時、完整地記錄被保險人達到退休年齡前各項繳費和欠款的開始和終止時間。中斷支付、中斷原因等數據信息。通過社會保障信息系統、網絡、電子查詢等方式獲取被保險人是否符合退休條件等信息,使被保險人的資格條件一目了然。
4.個人帳戶管理制度要“細到位”。健全的管理制度、科學的管理方法、準確完整的基礎資料是提高個人賬戶管理水平的重要條件。做好個人賬戶管理,一要加強基礎管理,保證個人基本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二要規范業務操作流程,明確個人賬戶的業務操作流程,做好個人賬戶資金的進出、存儲等工作。做出具體規定,公司的程序,所以每個業務環節密切相關,三要建立和完善個人賬戶管理系統,以便所有業務都可以按照規定程序操作實現標準化操作的個人賬戶。四要加強信息技術系統建設,完善技術支持和管理方法,確保業務處理方便、快捷、準確、規范,使個人賬戶中的金額與財務賬戶相對應,業務記錄與財務數據一一對應。五要加強監督檢查。個人賬戶管理是一項復雜細致的工作,涉及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礎工作和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關系到參保職工的個人利益。為此,要增加社會保障管理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5.個人帳戶對帳核對“清到位”。帳單核對辦法是職工維護自身社會保險權益的有效途徑,對帳核對要做到“清”,必須了解個人帳戶各項指標的含義。基本信息部分包括個人社保編號、姓名、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帳戶繳費月數、非帳戶繳費月數等,其中帳戶繳費月數等于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繳費月數的合計,非帳戶繳費月數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一般情況下,將個人帳戶建帳前的實際繳費月數也計算在視同繳費年限中實際繳費年限,指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社保經辦機構通過與參保單位和職工對帳,既可增加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又可激勵企業按時足額繳費。該辦法將確保基金管理規范和公正,少出差錯。通過沖帳糾錯補漏,向參保職工解疑釋難,既配合了社保部門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減少了矛盾,又能維護社會穩定。
綜上所述,為保障公平,社保制度還有待完善和優化,既不能讓參保人員因擇優選擇退休地而領到更多的養老金,也不能讓參保人員因不了解地區差異而蒙受損失。應當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盡早實現養老金的“分段計算、統一支付”,以更加適應當前社會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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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提升施工企業保險經紀服務價值
摘要:在新時期的背景下,隨著我國現代化社會建設方針的不斷推進,市場經濟水平得到了進一步的提升。近年來,國家對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的限制逐漸減少,經營和服務范圍也在不斷地擴大,與此同時,5G和物聯網等信息通信技術的發展也為施工企業保險經紀服務質量的提升提供了更加廣闊的創新空間,技術的發展不僅為保險經紀公司創造了機遇,也帶來的不小的挑戰,為了適應現代化的服務需求,保險經紀公司必須要做出相應的改變,不斷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施工企業保險服務的質量和水平,進而提升保險經紀服務的價值。對于施工企業來說,保險經紀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了對施工企業潛在的風險識別,對風險進行量化,制定預防措施和應對措施,幫助提升施工企業實體經濟運行的穩定性等方面,保險經紀服務的專業性和快捷性是決定服務是否優質的重要判斷指標。
關鍵詞:施工企業;保險經紀;服務價值
1.引言
對于施工企業來說,保險的作用是對項目的風險進行預測和控制,將風險盡可能的分散,減少風險對施工企業的威脅,必要時還可以通過風險轉移來降低施工企業的經濟損失。保險經紀服務對于企業來說是應對風險的積極措施。就現階段而言,我國的大多數中央企業都已經成立了專屬的保險經紀公司,通過對保險經紀的集中式管理,來實現對集團旗下企業的統一保險管理,以中央管理層為核心,提高保險服務效率,并在規模上給予施工企業保障。集中式的保險經紀服務模式,能夠提高施工企業的議價能力,這關系到企業的根本利益,同時也是施工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降低集團下屬的施工企業的保險費率,提高保險客服人員的專業水平,以法律作為硬性保障,在合法的前提下提高企業的索賠和補償,能夠為施工企業未來的發展提供堅實的后盾。通過經濟保險集中管理模式能夠協調施工企業的保險成本投資,使投資的進而更加合理化,風險規避最優化。施工企業的保險經紀方案的制定要符合規范化和標準化,切實的解決傳統保險模式中存在的不足與缺陷。
2.施工企業保險經紀服務中存在的問題
2.1缺乏保險意識
大多數情況下,施工企業都購買了合適的保險險種,但是可能由于相關的負責人員對理賠流程不熟悉或者保險理賠意識淡薄,導致了在出現相關事故后,沒有及時的通知保險公司,或者沒有將出險人員及時的送往保險公司認可的醫院進行傷情鑒定,最終無法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還有一些情況是由于相關負責人員的疏忽大意,沒有保留出險人員治療的單據,沒有有效的理賠資料和憑證,使得保險索賠遭拒。有一些職工信息不完善,參保時沒有留下有效的聯系方式,使得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在其治療出院療養階段根本無法與之取得聯系,再加上當初委托施工管理部門進行辦理時,沒有進行明確的說明,最終導致保險公司無法判斷是否能將理賠款直接支付給出險本人或者其家屬,不斷加深理賠矛盾。對于工程對象出險的情況來說,很多時候施工企業為了進行搶險,而忽略的理賠憑證的收集,容易造成出現情況含糊不清的情況,導致施工企業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理賠爭議。
2.2缺少科學的規劃
就現階段而言,我國的保險市場魚龍混雜,存在很多投保陷阱,并且保險的種類多樣,條款繁多,對于沒有投保經驗的施工企業來說,很難做出合理的決策。一些投保人員對保險制度并不了解,只關注理賠的金額和參保的費用,而忽略的保險公司的免賠條款,盲目的對保險進行采購,當遇到實際出現的情況時,由于相應條款的限制無法申請賠償。還有一些企業重復參保,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投入。
3.提升施工企業保險經紀服務價值的有效措施
3.1完善投保方案的制定
施工企業要加強與保險公司時間的溝通與合作,不斷培養和提升議價的能力。要設置完善的保險經紀服務評價指標,做好相應的評估和考核工作,根據保險經紀服務的評價結果來對未來的保險方案進行調整,逐漸地提高施工企業投保的質量。保險經紀服務方案的合理規劃能夠有效提高企業的認可度,幫助企業對保險資源進行高效的整合,使保險費率降低,進而促進建筑企業降低投保成本,同時增加保險經紀效益。在建筑企業投保方案制定的過程中,要對已知的問題進行統計和分析,并不斷地積累相關的經驗,結合企業內部的實際狀態以及市場的發展態勢,并且根據各方面外界動態的影響因素對方案進行實時的修正,以適應現代化企業的發展需求。施工企業要充分利用服務系統的優勢,增大投保的體量和比重,不斷加深與建筑施工行業內的各個大型保險公司的合作,為建筑企業的成本管理提高有了保障。施工企業要與各大保險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以此作為憑證,達成經濟戰略共識,提高保企業險系統整體的穩定性。
3.2加強與保險公司的交流與合作
在與保險公司合作的過程中,施工企業要建立起總分層次分明的系統對接體系,要提高保險對接機制的應用能力。保險經紀公司或施工企業還需要設置專門的部門和保險對接服務崗位,以確保對接服務工作能夠順利地進行下去。對于和施工企業建立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來說,重要客戶服務部門要負起相應的責任,對企業間的戰略合作協議的制定要格外重視。保險要加強與施工企業的交流與溝通,定期地開展座談會,交流當前的重要信息,并且周期的間隔不能過長,要保證信息共享的及時性。施工企業與保險公司之間要做好互相拜訪和調研的工作,保險公司明確解當前施工企業所負責的重要項目,一些重大的賠償案件等事宜,這對于保險公司的未來決策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也是協調保險公司與施工企業之間關系的重要手段。
3.3開展保險公司服務評價工作
對于分支機構來說,要做好保險分區管理工作,設置保險對接聯絡員的崗位,對所要負責的區域進行協調管理,有效減少集中控制的壓力,提高對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施工企業在遇到相關的問題時,能夠與保險公司保持通暢順利的交流,從而高效地進行相關的保險理賠和售后服務等工作,將損失最小化,保險經紀效果最優化。開展保險公司的服務評價工作對于施工企業來說也是十分重要的,施工企業根據以往的服務評價為對投保方案進行考量,以提高決策判斷的準確性,提高投保的質量,同時保險公司的服務評價結果對外界也起到了經紀人的作用,是提升企業保險服務價值的重要途徑。具體來說,保險服務評價的內容應該包括戰略合作收益,項目承包,企業未來展業,問題投訴和訴訟,保險理賠以及結算工作等多種評價指標。在這其中,保險理賠的評價指標能夠對保險公司對項目承包方的結案周期,理賠金額,結案成功率等進行協調和調度,是決定參保效果的重要因素。保險結算的評價指標關系到保險公司結算完畢后回款的效率,回款的時效越高,評價越好。保險服務的投訴和訴訟屬于負面的指標,只有當服務過程中存在問題時,才會出現投訴的情況,因此保險公司的服務投訴率是施工企業選擇是否投保的重要依據。綜合上述的各種評價指標,對保險公司進行評分,對于評價較好的保險公司,有限安排合作的相關事宜。這也能夠有效督促保險公司及時改進自身服務缺陷,營造一個良好的投保環境,有助于施工企業選擇更加優質的保險公司。
3.4落實規范化管理并提高認可度
施工企業與保險公司合作時,要推動規范化和標準化管理,嚴格落實各項規范管理措施,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為將來更進一步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礎。要不斷地提高集團的認可度,對保險資源進行統一的整合和篩選,增加保險經紀服務的整體平均價值。要結合當前施工企業承包的項目進度,對投保策略進行規劃,提前準備好詢價文件,對于投保的相關流程進行詳細地記錄,做好建檔立檔的工作,及時地組織保險詢價,對企業當前的報價進行分析,根據評估結果制定保險詢價的分析報告。提高施工承包工程與項目投保方案之間的匹配度。要充分地發揮出集團投保平臺特有的規模優勢,利用投保規模優勢來促使保險公司對核保的條件進行擴展和放寬,追加相應的項目條款。對于施工企業來說,要盡量壓低保險免賠的額度,同時使相關的保險理賠手續更加的簡化,從而提高保險理賠的金額和速度,能夠盡快彌補項目施工中的成本損失,而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這也是提高投保認可度的有效方式,也是與施工企業維持良好合作關系的基礎。
結論
保險經紀公司必須兼顧施工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證精益化服務的協調與統一,只有以此為基礎,才能有效提高保險經紀服務價值,保持保險經紀服務的活力,推動我國保險經紀服務行業長久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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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淺談消防與保險的聯系和發展
摘要:本文通過對消防工作和保險工作之間加強聯系的意義分析,提出可以保險手段作為輔助,以消防工作為基礎,建立互動機制,更好的保護人身財產安全,對火災預防起到積極作用,同時就兩者之間面臨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措施和發展建議。
關鍵詞:消防 保險 聯系和發展
消防和保險都是以危險的存在為前提,雖然工作性質、單位隸屬不同,但是共同點是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火災防范壓力增加,一旦發生火災,受損單位和個人極有可能會面臨不可估量的損失,兩者的聯系互動可對強化火災預防、減少財產流失和維護社會穩定起到積極的意義,進而維護公眾秩序和社會穩定。
1 我國消防和保險加強聯系的意義
1.1 兩者有共同的工作職責
消防是以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年修訂)的要求,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得到消防工作網絡。保險是提供經濟補償,《保險法》中指出,保險是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從兩者的職責來看,前者是在預防火災和火災發生后的應急救援方面,后者是對火災發生后的財產損失的經濟補償方面,兩者均是保護人身、財產安全,只是側重點不一樣。其中《消防法》也明確規定了,“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 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提出“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位單位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消防和保險的聯系合作是有基礎的。
1.2 通過運用保險手段轉嫁風險
保險公司對投保單位及個人因發生火災而造成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侵害,依法給與經濟賠償。對于企業或者家庭來說,一旦發生火災,造成的損失難以估量,如造成嚴重的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對于經營管理者來說無疑是巨大的負擔,對于家庭以后的恢復和日常生活壓力也很大,如果投保,那么保險公司代為償還,對責任方來說可以減輕負擔,對受害者也有賠償保障。政府職能部門對火災事故后的調查處置和善后工作極其重視,運用保險手段轉嫁被保險人的經濟風險,間接減輕了政府救助負擔,減少社會糾紛,避免因火災損失造成的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1.3 投用保險助于降低火災隱患
保險公司可利用杠桿作用調節起到降低火災發生率,降低火災隱患的作用。確保承保前的消防安全條件和承保后的消防監督管理,利用保險費率與消防安全銜接,促進投保人的消防安全狀況和意識提高,對火災預防起到推動作用。
2 當前消防和保險面臨的現狀和問題
2.1 法律配套制度不夠健全
我國近年來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都會提到引導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但是現實中投保率不高,火災發生后,消防部門的任務是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火災事故處理、總結火災教訓,也并未將火災保險險種列為強制保險,消防條例和實施辦法中也未提及消防與保險的合作問題。保險公司會參與火災事故調查和災后的賠償,但是目前沒有相關實施標準和執業細則,社會單位及個人對此項保險業務不信任,無統一標準,影響投保率。
2.2 保險種類單一,缺乏技術人才,不能滿足社會各類需求
各保險公司對火災類保險險種單一、產品數量少,不能滿足投保人的需求,同時保險公司的評估機制不健全,保險公司無準確參考數據,也影響了險種的設計,不符合現實要求,實用性不高,保險公司對此類險種未形成規模化,很難開拓該業務領域。對于火災風險評估工作的人才少,欠缺對消防安全工作的理解,火災保險也缺乏行業標準,投保人和保險公司都存在一定風險。
3.3 社會面投保意識淡薄
我國保險發展起步較晚,社會面對參保意識沒有形成,對火災事故本就存在僥幸心理,追求短期利益,認為沒有必要投保,發生火災事故的概率較低,不愿將錢投入到購買保險上增加開支。政府層面、新聞媒體、保險公司對火災類保險宣傳力度不高,公眾并不了解該類保險,對火災保險服務認可度低。
3 完善消防和保險之間的聯系和發展建議
3.1 增加立法層面的支持
保險經營的是風險管理,除了補償經濟損失,也起到了防災防損的作用,推動火災類保險落實,可增強社會面抵御風險的能力,提高防災減災效能,當然全面鋪開保險投保僅依靠市場是不可能的,也需要建立相應法律制度和政策,比如參考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模式,對某些特定區域有必須購買火災保險的要求。可根據實際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對火災類保險的投保條件、賠償方式、承擔義務和責任、保費費率等進行明確規定,可試點推廣火災高風險企業,修正行業標準,制定立法文件,并可將投保視情況納入全年消防安全工作任務中,督促落實監督職責。達到以保險模式督促提高單位及個人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視和預防火災的能力。
3.2 嚴格規范保險服務行業
推動火災類保險業務可減輕消防救援部門的監督管理壓力,但是對于保險公司本身要進行嚴格監督,避免市場經濟作用降低服務標準,賠付不利影響社會穩定。建立有效可行的處罰機制,保障良好行業氛圍,加強對行業監管職責,搭建信息平臺,收集數據,設計合理實用的險種,保險費率有嚴格的標準制定,可根據投保人消防安全狀況、火災危險性和違法行為記錄等,實施保費差異化,也可推出無事故首保降低保費等推廣,多方位規范和制定保險服務行業標準,為社會消防安全提供基礎保障。
3.3 增強公眾投保意識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要求,消防救援部門在日常消防宣傳培訓中可對引導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產品的企業積極參保,增強火災高風險單位的消防責任意識和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的安全意識。保險公司、新聞媒體、行業部門可通過多種途徑宣傳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著重在于保護公眾合法權益,減輕經營者賠償負擔,減少政府兜底支出,保障社會秩序穩定。
居民小區為近幾年火災高發場所,在保險公司合理建立獨立火災險種后,可對社區居民小區、十小場所等單位在法律界定范圍內,推出適合的火災險種,公眾可理性投保,最大程度保障生命財產安全。據了解,目前家庭房屋財產保險中會涉及到有因火災爆炸引起的財產損失陪保業務,實例中有租房發生火災租戶利用保險賠償房主和受災戶的財產損失,但是普及面不廣,社區比大型企業在消防問題上更復雜,保險機制可彌補社區消防服務供給不足,如未發生火災時保險公司可協助消防救援部門和社區民警開展日常消防安全檢查,火災隱患信息作為制定投保方案的參考數據;發生火災后保險公司依據日常風險評估和投保基礎,履行賠償責任,提供受災戶經濟保障。建立健全消防與保險的互動機制可有效推動消防安全工作。
4 結語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生產和生活實用的火災危險性物品越來越多,隨之發生火災的概率也增加了。各類火災對社會、對個人帶來的損失都是巨大的,后果無法挽回。但是我們可以通過各種方法來預防和減少損失,購買火災保險是其中之一,雖然投保率在增加,但是總量來說仍然占比很低,這些跟法律政策局限、保險行業定位不準、消防安全意識不強等因素有關,通過建立消防與保險互動機制,以消防工作為基礎,以保險工作為補充,作為目前推動社會消防安全工作的破局方式之一,要走的路還很長,需要不斷探索和研究,更充分滿足社會消防安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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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淺論工傷保險的政策理論研究
摘 要:在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中,工傷保險制度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也是世界上建立最早、覆蓋國家最多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我國工傷保險事業也進一步走向更加理性、更加科學、更加現代化的道路,充分發揮“三位一體”的現代工傷保險的制度功用,使工傷職工獲得更加有效、更加可靠的工傷保障權益。本文從完善創新發展的角度出發,詳細闡述了工傷保險的意義及目前存在制度差異,同時提出相關措施與對策,對工傷保險制度及政策進行系統的研究。
關鍵詞:工傷保險;問題和建議;制度分析;政策理論研究
一、深刻認識工傷保險的必要性和重大意義
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發展已有60多年。現行工傷保險制度是根據2004年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建立起來的。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基本形成了工傷預防、待遇補償和工傷康復相結合“三位一體”的現代工傷保險制度體系。這一制度體系的建立和發展,較好地維護了廣大職工的工傷保障權益,有效地化解了用人單位的職業風險,促進了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和社會的和諧穩定,較好地發揮了社會“安全網”和經濟“助推器”的作用。
(1)何為工傷。
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
7.法律方面。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2)如何申請和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各級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均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
二、清晰認識現行工傷保險的存在問題與不足
我國實施工傷保險制度以來,特別是《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以后,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上面臨著新矛盾和新挑戰。
一是制度體系還不夠健全,“三位一體”的保障功能尚未全面而充分地發揮。許多地方還停留在工傷補償的層面。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環節還相對薄弱。
二是制度覆蓋范圍還不夠廣泛、尚未實現職業人群全覆蓋。特別是隨著新型城鎮化進程加快和新的經濟組織、新的就業形式的不斷涌現,各類新業態的從業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制度的保障范圍,既艱巨又是嚴峻的挑戰。加之一些從業人員對工傷保險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尤其對開展工傷保險全面系統深度的研究工作認識不深、重視不夠,未納入“法眼”,更未提上議事日程。
三是政策還不夠配套、不夠完善。如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程序還比較復雜、周期也比較長;社會上對工傷保險待遇和第三人民事賠償的雙重賠償問題認識還不統一。相對而言,工傷保險科學研究,無論是理論研究、政策研究、還是規范標準研究,都還比較薄弱,既不夠全面、也不夠深入和系統。總體上說,還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四是工傷保險理論、政策和實際問題需要改革創新。
究其原因,缺少工傷保險學術研究的平臺,尚未匯聚起一支優秀的專家團隊,也沒有形成濃厚的學術研究氛圍。理論是實踐的先導。沒有正確理論基礎的制度很難建成科學可靠的制度;沒有正確理論指導的實踐,難免會帶有一定盲目性,容易“跟著感覺走”,容易產生主觀隨意性,容易發生偏頗或失誤。順應時代發展的趨勢,才能把握社會經濟發展的脈搏,特別是面對經濟發展新常態和職業領域的新業態背景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對工傷保險制度建設提出前瞻性、戰略性的新思路、新舉措。
三、工傷保險政策理論研究的對策分析
全面深入系統研究工傷保險政策理論,如何按照“三位一體”的要求,不斷健全、完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和體制機制;如何加強工傷保險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建設,解決工傷保險服務管理中存在的實際問題,等等。既是工傷保險事業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廣大工傷保險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者的殷切企盼。堅持以完善、創新、發展為主線,以破解工傷保險實際工作中的難點為重點,以助力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現代工傷保險制度的持續健康發展為目標,悉心求工傷保險客觀規律之真,全力務工傷職工權益之實。
一是完善工傷保險制度。
首先應在法律制度上進行完善。增強權利的公平性。針對工傷保險制度中權利不公平的現象,擴大保險的參保對象,將全體社會的勞動者都納入保險范圍,特別是對于在社會中處于弱勢地位的人,如農民工、臨時工、雇員和沒有收入的學生。簡化保險的程序,一旦出現工傷或工傷事故,讓受保人能很快地得到賠償,為工傷事件的解決提供便利。加強對保險政策的監督。不僅要對保險基金的管理進行監督,也要讓工傷保險在執行的過程中加強透明度。
二是創新體制機制和管理方式工具。
在工傷保險理念、理論和制度體系上創新。在工傷保險政策的研究上,注重政策是制度功能效用的體現,也是制度存廢興衰的體現,它既是制度運行的重要機制,也是制度治理的重要工具。只有全面深入系統研究工傷保險,才能在完善、創新、發展上有新的格局、新的境界、新的局面和新的貢獻。既要學習借鑒國際上好的做法和經驗,更要立足國情、尊重實踐,堅持“四個自信”,把我國在工傷保險實踐中創造的成功經驗,作出具有中國智慧的理論概括,提出中國理念、中國思路、中國概念等,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工傷保險理論體系和制度體系。
三是把握導向抓住重點促發展。
發展是中心,是全局,工傷保險研究目的和意義,全在于應用,全在于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在于助力工傷保險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全面深入系統研究,又必須以破解工傷保險實際工作中的難點為重點。“沒有重點,就沒有政策”,抓不住重點,也就是沒有抓住主要矛盾。抓住重點,才能帶動一般,重點問題解決了,其他矛盾便好解決了,全局就活了。這既是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也是唯物辯證法的方法論。所以,工傷保險研究要把二者有機結合起來,堅持守正與創新相結合,問題導向與目標導向相統一。這樣,工傷保險研究工作才能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果,對工傷保險制度建設和事業發展作出實實在在的貢獻。
綜合所述,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工傷保險也要與時俱進,工傷職工的權益能否得到可靠的保障,工傷保險事業能否持續健康發展,牢牢把握住政策研究這個關鍵環節,把實踐中遇到的“政策障礙”,加以梳理,提出新的切實可行的政策建議;把實踐中富有創新性的做法和好的經驗,提煉上升為具有普遍意義的新的政策,豐富和完善工傷保險政策體系,才能確保我國的工傷保險在社會的發展中發揮其保障勞動人民權益的社會責任。
參考文獻:
[1]王利.關于工傷保險的政策解讀[J].中國人才,2010(09).
[2]李暉.社會管理創新視角下的工傷保險事業發展趨向與對策建議探析[J].企業家天地,2013.
結束語:
以上就是給大家分享的關于保險論文(精選10篇),所有內容,本論文將圍繞保險業的發展趨勢、挑戰與機遇展開深入研究,旨在為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理論支持和實踐指導。我們希望通過本論文的研究,能夠為保險業的未來發展貢獻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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